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8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恆中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查報第三人胡昶凱於相對人恆中工程有限公司任職期間之實領薪資及自扣押命令時起各年度之得扣押金額各為若干。
(若第三人胡昶凱之薪資數額不明,應以該年度之基本工資扣除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金額1.2倍計算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