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宏娟
熊怡瑄
一、債務人李宏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陸拾玖萬壹仟陸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第一項給付,如對債務人李宏娟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熊怡瑄給付之。
三、債務人應連帶給付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