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1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瑛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玟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就以陳玟均為相對人?抑以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抑以兩者為相對人?如以陳玟均為相對人,請提出相對人陳玟均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如以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請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