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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1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潘虹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桐花園飲食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獨資經營之商號,既法人亦非非法人團體,自無當事人能力,應認獨資商號與其負責人應屬同一權利主體(最高法院43年度台上字第601號裁判意旨參照),若商號之負責人嗣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蓋獨資商號雖經登記,然於法律上並無獨立人格,其行為仍應歸屬於其負責人,合先敘明。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桐花園飲食店未清償借款為由聲請支付命令。查相對人桐花園飲食店係獨資商號,其負責人變更為麥妲兒‧伊斯坦大,而非陳麗清,此有經濟部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則依前揭說明,桐花園飲食店與其負責人麥妲兒‧伊斯坦大為同一權利主體,與本件借款債務無涉,是聲請人對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