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2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文慶即伊木工作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提供契約書之影本,或更清晰之附件二文字紀錄截圖圖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