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2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融鑫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融鑫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租賃契約存續期間,並提出「未到期之租賃服務費」之計算式。
三、就「器材殘值之費用」部分,請提出未能拆回設備之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