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3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瑞淵 

            蘇光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參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3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6324元
蘇光輝、蘇瑞淵
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1.65%
001
新臺幣96324元
蘇光輝、蘇瑞淵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6月20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96324元
蘇光輝、蘇瑞淵
自民國113年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6324元
蘇光輝、蘇瑞淵
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8347號)
    一、緣債務人蘇瑞淵於民國108年12月至000年00月間邀同債務人蘇光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96,32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蘇瑞淵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蘇光輝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釋明文件:借據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