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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3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泓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8372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98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釋明文件:電信欠費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