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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3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慧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 (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25日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王慧如業於113年3月1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