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4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舒方、鄭盛文、鄭盛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相對人即債務人是否已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
提出釋明文件。
二、請具體陳明聲請人之聲明為何?(究為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抑為請求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鄭閔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或為其他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