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4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懿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塞席爾商䪩晨合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債權金額及其計算式,並應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聲請人前於113年8月5日提出之陳報狀,雖有提出債權計算式,惟實際計算後發現與請求金額不符;又聲請人並未就勞保、健保等各項目數額提出足資佐證之釋明。故有再命為補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