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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4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士盟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繼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群達運通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證一附表帳號號碼TOILD00000000之帳單影本(因聲請人民國113年6月21日聲請狀內未有該項釋明文件,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