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林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附件: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9752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