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兆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