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勤創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皇雅生醫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兩造間供貨合約書或貨款釋明文件)。
三、提出相對人皇雅生醫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