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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勁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