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9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清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3年7月1日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數量相對人為「彭文治」,與聲請人所附釋明文件相對人「蔡清守」不相符,請重新提出正確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