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9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清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3年8月5日補正狀所檢附之聲請狀內容,其請求之標的及數量第一項第五行至第六行「日後對債務人彭文治執行無實益者,債務人陳瑞珠應負清償責任」是否為誤繕?請重新提出正確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