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9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江宜荃
宋泊諺
陳思瑄
呂晏儀
張育維
曹家贏
郭品瑩
陳郁彣
康怡君
葉耀鴻
林子暘
陳思惠
徐敏捷
吳思薇
周依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移動資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江宜荃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陸佰參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宋泊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思瑄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參仟貳佰參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呂晏儀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育維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柒佰玖拾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曹家贏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品瑩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郁彣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康怡君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耀鴻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參佰壹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子暘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思惠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敏捷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思薇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依筠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六、債務人如對支付命令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十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