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9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何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樂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魏樂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具狀陳報就以魏樂華為相對人?抑以水十娛樂企業有限公司為相對人?如為前者,請提供足資釋明之文件;如為後者,請更正相對人姓名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因聲請人於聲請狀所附之彰化銀行匯款單,其上方所載之收款人名稱為水十娛樂企業有限公司,故有陳報之必要)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