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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佩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