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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2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明通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明通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業因出境於民國105年3月8日逕為遷出國外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則對其送達需須向國外為之,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