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2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明通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明通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業因出境於民國105年3月8日逕為遷出國外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則對其送達需須向國外為之,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