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2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錢進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原鄉石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石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石德忠、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石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原鄉石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
二、請具狀釋明請求相對人李建勳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由於聲請人民國113年7月5日聲請狀提出之支票票號SCAA0000000〈下稱系爭支票〉,發票人為原鄉石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石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人為石德忠、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勳僅為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故有釋明之必要,請提出除系爭支票外,請求相對人李建勳給付之釋明文件〈如契約書、借據、匯款單等,或其他足資釋明與相對人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