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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2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生活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智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陳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催繳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之證明文件及回執到院(聲請人前次催繳存證信函非送達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且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難認已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