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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2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陳詩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能清(即陳能獅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