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3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齊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采風錄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采風錄旅行社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22萬6000元之計算方式。若前開金額係相對人同意給付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旅遊糾紛調處紀錄表所載之28人,聲請人應陳報請求相對人給付全部金額予聲請人一人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或更正為聲請人之個人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