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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3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陳秀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陳政明之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