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3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鴻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惠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二百零三條
及第二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債權人依本院執行命令取得第三人賴惠雯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利率未經約定,依前揭規定僅得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五,是聲請人請求逾法定利率百分之五利息部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