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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3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游鴻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昶毅即吳記虱目魚小吃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