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5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海洲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文正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因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第一行所載金額為新臺幣18,479元,與所附證物車輛出租契約書新臺幣18,497元不符,請具狀更正)。該補正事項業於民國113年8月2日命聲請人補正,並於113年8月14日送達聲請人,請儘速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