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永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馬略卡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LINAS ONATE SALVADOR ALEJANDRO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玖佰肆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