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曾語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佑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旦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溪水
劉浩宇(即被繼承人劉達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劉浩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達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佑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溪水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萬捌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劉浩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達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佑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溪水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參拾捌萬玖仟伍佰零捌元玖角壹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劉浩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達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佑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溪水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