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郁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參佰柒拾肆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壹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