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瑋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玖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
7,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8159元及合約未到
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4500元,共計新臺幣22659元整。經
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
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