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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9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玄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林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委任書正本(聲請人所提之委任書為影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確實曾任職於相對人公司之證明文件(如勞保投保資料、在(離)職證明書、薪資轉帳資料或其他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