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日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寶林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貳仟伍佰肆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中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積欠聲請人薪資、資遣費、加班費等相關費用共新臺幣伍拾萬肆仟伍佰元,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查聲請人提出之釋明文件無法確認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雖聲請人於同年九月九日具狀陳報相關資料,惟關於薪資部分應以扣除勞保、健保等費用後之實領薪資為請求金額,聲請人可請求薪資給付金額為新臺幣伍萬捌仟零肆拾壹元。其餘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玖元,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