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9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劉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林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確實曾任職於相對人公司之證明文件(如勞保投保資料、在(離)職證明書、薪資轉帳資料或其他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
二、請陳明請求給付薪資、補假費、資遣費、加班費之計算方式(請明列計算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據所述原因事實,台端主張受僱於寶林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係基於僱傭契約請求寶林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薪資。請陳明係本於何種法律關係對陳逸凡有所請求?其原因事實為何。若相對人僅為寶林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
四、請提出聲請人委任「周日豪」為本件代理人之委任狀正本(
委任事項: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
所列各行為之特別代理權,依同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規
定),委任狀並有同民國113年7月23日聲請狀之聲請人簽章
及代理人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