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9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海軍戰鬥系統工廠
法定代理人 陳昌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環球維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請求金額160,6000之依據及其計算式。(依聲請狀之陳述,160,6000元係重新招標之價差,惟所附之證據僅有聲請人之函文,釋明仍有不足,故有命為補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