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06號
聲 請 人 得豐預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添發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票號CB0000000支票發票人究為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抑為中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洪玉仁?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之掛失申請書正本;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二、請陳明票號CB0000000支票付款銀行究為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抑為中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若為前者,請更正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