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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73號
聲 請 人 力麗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瓊茹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支票之付款銀行為何?究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光華分行」?抑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之掛失申請書正本;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