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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98號
聲 請 人 日龍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聰明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
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三張支票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