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443號
聲 請 人 黃舉鈞(即黃銘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收據影本。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影印本,請提出由股票發
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三、請重新提出被繼承人就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