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447號
聲 請 人 群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煜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