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沈維新(即沈鳳龍之繼承人)
沈維達(即沈鳳龍之繼承人)
上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程美惠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次男名字記載錯誤,請重新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查聲請人未提出次男戶籍謄本正本,請提出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查聲請人僅提出股東持股證明,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