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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513號
聲 請 人 興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博文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請陳明系爭支票之付款銀行為何?究為「永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抑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業部」?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