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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513號
聲 請 人 興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博文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票據之發票日為何?究為「112年10月11日」?抑為「113年1月6日」?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之掛失申請書正本;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二、請陳明系爭票據究為支票?抑為本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