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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716號
聲 請 人 陳怡霖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由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