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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737號
聲 請 人 張文聰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之影印本,請提出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正本。
二、請陳報本件送達代收人名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