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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745號
聲  請  人  柯志光(即柯正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與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遺產分配協議書記載受分配之人不一致,應以受分配之人為聲請人,如聲請人有誤應提出正確之聲請狀,如有兩位及以上之聲請人,可選任一位共同送達代收人;如遺產分割協議書受分配之人有誤,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二、查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之遺產分配協議書未記載分配股數,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