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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805號
聲 請 人 孔張美玲(即孔繁俊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記載全體八位繼承人(包含繼承人孔祥倪之再轉繼承人)及蓋用印鑑章之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